国家海洋局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
 发布时间:2014-09-16   浏览次数:0

                  强化对地方海洋环保工作监督管理 关注突出、热点问题

      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面向沿海地方政府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意见》对通报制度责任分工、通报内容、跟踪监督及保障机制等提出具体要求。

 

     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是海洋部门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进行的一项重要创新,是切实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的制度保证。该通报制度旨在强化对沿海地方政府海洋环保责任落实的监督管理,通报主体是国家、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对象是沿海地方政府。

 

     为提高通报信息的针对性和效能,该通报制度将当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环境问题纳入其中。一是重点关注重点海域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包括重点海湾、大型河口海域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及变化趋势,各类功能区海域环境状况变化情况及是否满足功能区环境要求;二是重点关注陆源污染排海情况,包括入海排污口、入海江河等陆源入海污染源状况,重点评价排污口超标排放、入海江河断面水质质量、有毒有害及禁排物质排放,排污口、江河邻近海域海洋环境变化等情况;三是重点关注沿海开发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选取沿海开发热点区域,评价开发活动对自然岸线、滨海湿地等各类海洋资源、典型生态系统影响情况及潜在风险,分析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变化状况;四是重点关注涉海环境突发事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关注沿海危险化学品泄漏、溢油等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及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意见》要求,通报要深入分析环境问题成因,提出相应整改要求,为沿海地方实施有效的海洋环保措施提供支持;要建立通报跟踪监督及评估机制,及时调整优化通报工作,确保制度发挥实效。

 

 

(责任编辑: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