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试行科技创新券制度
 发布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0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已于日前印发。在科技创新券实施区,我省科技型小微企业将申领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新券,用于向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科技创新券制度是政府推动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一种激励措施。创新券由政府免费向中小微企业发放,是专门用于向高校、科研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权益凭证。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科技资金,其中以创新券实施区所出资金为主,省本级资金为引导资金。
    我省开展创新券工作将采取先行先试的方式,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开展创新券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省适时逐步推广。创新券拟实施区(包括各市、省级以上高新区等)和省直有关部门均可自愿提出申请,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创新券实施区及经费分配额度。各创新券实施区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并具体负责创新券制作、发放、兑现等日常管理工作。
    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开展的科技研发及合作、试验研究、产品研制、工艺验证、检验检测、技术转让、专利购买等;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检测、强制检测等。
    创新券的申领由企业携带相关材料向创新券实施区专门机构提出,经审核后发放。企业申领的创新券总金额最多为创新券有效期内企业科技创新活动预期支出额,原则上不高于20万元。
    申领所需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近两年财务报表;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技创新活动简介;其他有利于本企业取得创新券的证明材料。

(责任编辑: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