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结题验收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3-25 浏览次数:161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大科规划发〔2019〕184号)规定,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项目验收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执行期已到达结题时限的2018年度立项的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二、验收程序及时间要求 1.网络平台填报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于4月25日前通过大连市科技新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拟结题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验收材料。 (网上申报平台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2.归口管理部门初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申请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将验收申请提交至市科技局。初审通过后的项目,方可系统导出,打印正式版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材料报送。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于5月15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验收材料按领域划分送至大连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 二、验收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4.符合科技报告制度要求的技术报告; 5.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科学价值的证明材料; 6.项目获得的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产品测试、检测及用户试用报告等; 7.其他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8.参加本次验收的项目需在系统上一并补充完善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 1-7项材料为本次验收申请材料,需系统上传,同时按照顺序装订,纸质版一式两份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第8项材料为系统补充完善材料,无需打印。 三、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合同任务中主要技术指标或未按相关管理办法使用经费的; 2.项目研究过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3.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4.擅自修改合同规定的考核目标、技术路线等内容的。 5.未按规定提交延期验收申请,逾期未验收的。 6.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理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合同目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不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项目承担单位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相关科技专项。 五、业务咨询及联系方式 法规处:39989846 高新处:39989885 社农处:39989856 规划处:39989826 申报平台技术支持:张俊华 18340837680 许精华 15668605856
附件: 7.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大科规划发〔2019〕184号).pdf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