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8   浏览次数:0

 

关于做好我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
科技创新平台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及其所属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进一步规范我校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依托我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原则与目的
本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平台评估工作,是我校迎接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工作的一部分。通过评估评价,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科研平台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加快发展。为下一步我校科技工作改革奠定基础。
二、评估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评估工作采用学校制定统一标准,学院、平台自行组织的方式进行。各平台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评估工作。以学校整体申请的综合性科技平台评估工作由科技处另行组织。
各学院完成自评工作后,学校将抽取1-2个平台,邀请校外专家进行复核评估,最后,统一将评估结果上报给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评估工作相关规定
1、多部门认可或批准建设平台的评估方式
同一实验室或同一研究团队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不同时期被不同部门认定或批准建设为不同级别或不同类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科技创新平台,可以在本次评估中作为一个平台进行评估。同一部门认定或批准建设的同类型平台,不得作为一个平台进行评估。作为同一平台参评的,其人员、设备、科研用房等数据均可作为共有数据进行填报。
各平台负责人、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本学院科技创新平台评估工作组织方案,在科技处进行报备。
2、科研人员跨平台工作的规定
我校科研人员可以跨平台工作。跨平台工作的科研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不得在同一部门认定或批准建设的同一类型平台下工作;在每个工作平台工作的平均年工作月数之和小于12个月。
科研人员的论文、专利、获奖等工作业绩只能作为一个平台的评估业绩,不得作为多个平台的支撑材料。
平台科研人员的确定应遵循事实和自愿原则,原则上不受限于申报书人员范围。
3、本次评估的时间期限2011年1月1日-2017年11月30日,这期间批准建设或认定的平台,填报批准建设或认定以来的数据。
2011年1月1日前来校参加工作的科研人员至今的科研工作总时长为82个月,按照前文“科研人员跨平台工作的规定”,故各科研人员在各平台工作的总时长应小于等于8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来校参加工作的科研人员,按照实际工作时限填写。
4、召开评审会所需费用,由各学院自行负担。
四、各平台所属学院应于12月20日前将本学院所属平台的《评估工作组织方案》报送至科技处科技平台管理科。《方案》应包括作为同一平台进行的评估的方案、计划召开评估会议的专家组成及时间安排等。
联系人:王刚 84763469 13940811498
        吕顺 84762670 13387858769
 
 
 
科技处
2017年12月8日
(责任编辑:开发)